託運條款


第一條

本託運條款於託運人將其貨品委託宅速配(以下簡稱運送人)辦理託運業務時適用之,託運人同意以下各條款之約定。


 

第二條

託運人於託運貨品時,應依寄件委託單之內容詳實填載,若有疑義或地址不明者,運送人得檢驗之。

 

第三條

寄件委託單之填寫如有虛偽不實者,運送人不負任何運送損害賠償責任。

 

第四條

本公司不提供非法物品、危險物品、活體、骨灰等物品託運,若因託運引起的法律及安全相關問題,託運人應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及風險,與本公司無關。

 

第五條

若有以下情形,運送人有權拒絕運送:

  1. 不符合本託運條款規定之委託。
  2. 不確實填寫託運單或未詳細填寫完全。
  3. 託運人要求額外的負擔。
  4. 文件違反相關法令者。
  5. 槍砲彈藥刀械纇之危險及其他違禁品。
  6. 現金、票據、股票等有價證卷或珠寶、骨董、藝術品、貴金屬等超過價值兩萬元之貴重物品。
  7. 信用卡、提款卡或類似物品。
  8. 骨灰、牌位、佛像等。
  9. 煙火、瓦斯等易燃揮發及腐蝕性物品。
  10. 毒品及其他有毒性物品。
  11. 危險性或有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等物品。
  12.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運送之物品。
  13. 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者。

 

第六條

於運送品質的前提下,託運人同意運送人將所受理的物品交由其他運送業者運,但仍需符合本條款之所有規定。

 

第七條

運送人交付給領件人後,運送人的責任消滅。

 

第八條

本託運服務如遇事故或遺失,歸屬運送人之責,運送單位將依貨品之價值賠償,其上限為新台幣兩萬元整。